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板 】 发布时间:2017-07-18
事项名称 |
对未取得《植物检疫证书》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补检 |
事项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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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理类型 |
承诺件 |
委托授权类型 |
审批决定权 |
办理主体 |
中宁县森林保护工作站 |
申请主体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申请条件 |
凡是从其他地方调入我县境内的苗木,未能提供《植物检疫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 |
数量限制 |
无 |
法律依据 |
【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1994 年 7 月 26 日林业部第 4 号令发布) 第二十一条"未取得《植物检疫证书》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森检机构应当进行补检,在调运途中被发现的,向托运人收取补检费;在调入地被发现的,向收货人收取补检费。" |
申报材料 |
无 |
服务表格 |
《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
法定期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3个工作日 |
特殊环节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事项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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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中宁县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 |
联系电话 |
0955-5619657 |
监督电话 |
0955-5021883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宁夏政务服务网、中宁县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进程。 |
在线办理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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