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板 】 发布时间:2017-07-18
事项名称 |
狩猎证核发 |
事项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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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审批 |
办理类型 |
承诺件 |
委托授权类型 |
审批决定权 |
办理主体 |
中宁县森林保护工作站 |
申请主体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申请条件 |
1.猎捕的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时应注明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所具备的狩猎知识、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申请猎捕野生动物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等情况;需要持枪猎捕的,必须首先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持枪证》;未取得《持枪证》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不得核发持枪猎捕的《狩猎证》。 2.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同意猎捕的正式文件。 3.属野生动物致害需猎捕的,提供当地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的野生动物危害报告。 |
数量限制 |
无 |
法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88年11月8日通过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第一款:"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自1992年3月1日发布施行) 第十五条:猎埔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持有狩猎证,并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狩猎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印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核发。" |
申报材料 |
1.提交猎捕的书面申请报告; 2.填写申请表; 3.属野生动物致害需猎捕的,提供当地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的野生动物危害报告。 |
服务表格 |
《狩猎证申请表》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
法定期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5个工作日 |
特殊环节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事项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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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中宁县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 |
联系电话 |
0955-5619657 |
监督电话 |
0955-5021883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宁夏政务服务网、中宁县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进程。 |
在线办理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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